防災避難場所啟用前應進行應急評估,應評估其功能及設施的適用性,確定應緊急恢復的內容、要求,時序以及需緊急引入的配套設施、設備與物資,完善啟用方案。應急評估應包括工程完好性評估,功能有效性評估、危害性評估和突發事件評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避難場所內各類建設工程開展工程完好性評估,逐一確定直接啟用、修復啟用和排除啟用類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發生破壞的或破壞不影響應急功能的可列人直接啟用。
2)緊急修復時間超過3天以上的工程宜列人排除啟用。
3)其他情形應根據破環程度按照低于、相當于和高于設定防御標準三類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佼斣馐芟喈斢诨蚋哂谠O定防御標準的災害影響評估時,建(構)筑物處于基本完好狀態,可列入直接啟用;發生輕微破壞或中等破壞但破壞部位不影響應急功能且可相對隔離的可列入直接啟用;發生輕微破壞但影響使用的可列入修復啟用;其他情況可列入排除啟用。
?、诋斣馐艿陀谠O定防御標準的災害影響評估時,建(構)筑物處于基本完好狀態、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設防且不存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列舉的不規則類型,可列入直接啟用。
?、壑黧w結構滿足上述①、②可列入直接啟用要求,當非結構構件存在影響使用的破壞時,應列入修復啟用。
4)列入修復啟用的工程設施應制定修復方案,安排修復工作。
5)列人排除啟用的工程設施應劃定防護范圍,設置警告標志。
2、應針對避難場所實現的避難功能進行有效性評估,評估各類避難設施破壞情況,并應對緊急恢復的內容、要求、時序以及實現的可能性進行評估,確定避難場所功能的滿足情況。當破壞情況影響使用功能時,應評估確定可啟用的設施設備和可容納的避難容量。
3、應針對避難場所啟動使用過程中存在的致災因素和可能影響進行危害性評估,并應對評估確定的可能危害情形劃定危害范圍,設置警告標志,不得用作應急避難。
4、應對避難場所啟用后可能發生的突發群體性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進行評估,并應制定相應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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